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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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您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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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财税【2017年】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中的规定,等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含),本公司将对旗下存续及新增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前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