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天财富创新中国1号私募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07-13 本文章704阅读

尊敬的持有人: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持有资产的规定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六条(三)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自2016年7月15日起对原合同进行修改:

原合同: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1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进行追加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万份,低于1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更改为: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1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并以10万元的整数倍进行追加申购。

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强制赎回处理。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夏财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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